如何從殷海光與海耶克認識法治
一、承教殷海光
究竟南海十三郎與唐滌生有沒有師徒之誼,文壇眾說紛紜。但學界有兩宗佳話卻千真萬確,錢穆教出了余英時;殷海光教出了林毓生。
殷海光在西南聯大師從金岳霖,學問已屬萬中無一,但不幸一生顛沛流離,先因世變之亟而流寓台灣,復遭政權迫害而失去教席,最終未過五十而英年早逝。
殷海光一直謙虛自承「我沒有學問,但能使你們有學問。」1955 年林毓生在臺大邂逅殷海光,感念殷師以下的教誨「影響了我的一生」:
「如果我們認為引進英美文明所發展出來的自由價值、人權的觀念與民主的制度至中國的泥土上,並使其茁壯地成長,是拯救中國人民於水火的大道;那麼,為什麼大致可以說代表此一思潮的早期五四思想,很快被左派與右派意識形態所取代了呢?」
「從這個觀點來看,中國問題的焦點是:是否可能移植英美自由主義所蘊涵的文化與制度,使其在中國泥土上生根。(當然不是指原樣照搬。將來英美式自由與民主的文化與制度,如能相當成功地移植到中國來,它們也不可能與英美的原型完全一樣。但,經過移植而產生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自由主義所蘊涵的文化與制度,必須與原型共有許多特點,以便不失純正性。)」
由於蔣介石是「主張一個黨、一個主義、一個領袖的獨裁主義者」(楊天石語),殷海光受盡國民黨的迫害抱恨而終,切身體會專制政權的所謂「法治」名不副實:
『有許多「法治迷」,他們以為「法治」是到民主之路。這是一形式主義的錯誤。。。問題在立法權底權源何在。。。如果立法底權源在一個超人之手,幾千個立法者所有的權力連乘之積抵不上這個超人點點頭,那末這幾千個立法者不過是這個超人底書記而已。。。現代的統治技術很不難把「法治」作為打消民主自身的工具,正像蘇俄之以「選舉」作為打消民主自身的工具一樣。。。「法治」根本是中立的工具。這個工具,被執於自由社會手裡,固然可以增進並鞏固民主;被執於非自由或反自由者底手裡,也許「南轅而北轍」。』
『自古以來,掌握國家武力和法律以誣害異己的事例,真是代不絕書,法律何以容易成為這種武器呢?。。。他們在進行殘害政治異己者的時候,就來一個「依法」辦理。這麼一來,其殘害異己的動機和行為就可以隱蔽於這件「法律的外衣」裡面,而顯得堂堂皇哉,振振有詞了。』
儘管林毓生終生服膺殷師,卻也承認其學問少有創見。他一生最大的成就是「威武不能屈」的風骨,立身行道傳承氣節予後人:
「世界上最剛強的人是敢於面對逆意的現實真相的人,以及身臨這樣的真相而猶懷抱理想希望的人。現在,我像冰山上一隻微細的蠟燭。這隻蠟燭在蒙古風裡搖曳明滅。我袛希望這隻蠟燭在尚未被蒙古風吹滅以前,有許多隻蠟燭接著點燃。這許多蠟燭比我更我更大更亮,他們的自由之光終於照遍東方的大地。」
二、師從海耶克
林毓生最初從殷海光的翻譯接觸海耶克著作,後來林翻譯《羅素自選集》的〈導言〉,獲殷師賞識刊登在《自由中國》,遂用稿費訂購《通往奴役之路》的英文原著,從此立志到芝加哥大學師從海耶克。
乃後芝大歷史系教授 Donald Lach 到臺大任教一年,他只說英文,學生都視為畏途。校方擔心沒人上課面子掛不住,私下勸說英文最好的學生去上課,結果偌大的教室只有林毓生和另一女生去聽講。課程結束後林毓生鼓起勇氣向 Donald Lach 透露他的心願,Donald Lach 甚為賞識,為他寫了推薦信。
1960 年林毓生負笈美國,入讀芝大社會思想委員會。他獲得由海耶克推薦的獎學金,躬逢其盛見證該學系最輝煌的時代 [1],先親炙海耶克教授彌爾、托克維爾和自己的作品;再親聆鄂蘭教授康德 [2]。
社會思想委員會是一個特別的學系,林毓生寫博士論文前要先通過「基本課程」的考驗。所有學生必須跟從系內學者,研讀與其專業沒有直接關係的經典,書單之中必須包括柏拉圖和莎士比亞。
起初林毓生有點不以為然,尤其不想花時間讀文學,想盡早攻讀自己研究領域的專著。後來他漸漸體悟社會思想委員會不想教出視野狹窄的學生,不少「局限在本行之内」的知識份子,表面看來學歷雖高,實質「只認樹木不見森林」。必先有廣博的閱讀提供思想的資源,才有資格探索深邃的學問。
1963 年林毓生通過博士資格考試,可以著手寫博士論文。他的研究課題本來是中國思想史,但三年的「基本課程」卻讓他「讀出味道」,而且鄂蘭的課堂令他更傾慕西學,一度心動想改變研究道路。他向海耶克透露困惑,請教何去何從。海耶克答自己一生治學從離不開個人關懷。
林毓生再次確定求學的初衷。鑒於委員會沒有學者專研中國思想史,系主任乃孚(John U. Nef)寫信給哈佛的費正清,禮聘其同事史華慈擔任林毓生的博士論文導師 [3]。幾可肯定林毓生是入讀芝大社會思想委員會並取得博士學位的第一位華人 [4]。
三、法治的真義
海耶克以經濟學聞名於世,與凱因斯雙峰並峙,所以甚少人留意他的首個博士學位是維也納大學法學博士。但想不起才是理所當然,多數人都需要學歷支撐自己,但海耶克已經不用,能夠倘佯在學問的海洋而不囿於學科的門戶。
林毓生紹承海耶克的學說,法治可以解作「以法主治」(Rule of Law),但決不等於「依法而治」(Rule by Law),「一個政府管理眾人之事的行為,即使皆根據法律進行之,卻並不一定可稱之謂法治的政府,因為專制政府也有其法律。」
黃宗羲早於《明夷待訪錄》反省「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無論專制或民主政體,法律都有可能為暴政服務,或為多數人的暴政服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謂公認的法治原則,法律條文可以強調這個原則,但不能僅憑法律去保證以上原則,否則很易淪為套套邏輯。一旦獨裁者制定新法律:「所有動物一律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法治便會告廢。
Brian Z. Tamanaha 在 On The Rule of Law 解釋海耶克的思想不是橫空出世,其實與戴雪(A. V. Dicey)一脈相承。兩人均強調保障法治的規範不能(僅僅)依靠法律,更有賴道德和政治傳統 [5]。福山進而指出法治和民主相輔相成,法治保障公民不受政府侵犯的消極自由、平等參政的積極自由;民主則保障司法系統免遭政府濫用。
林毓生將保障法治的規範譯為「法律後設原則」(meta-legal principles)或「超於法律的信條」(meta-legal doctrine),概可分為五點:
1. 保障人權。
2. 普遍性(法律平等地應用於所有人)。
3. 抽象性(法律不為任何人或黨派的利益服務)。
4. 權力分立(孟德斯鳩:要防止濫用罐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
5. 一切法律不可違反憲法;憲法不可違反「法律後設原則」,否則依然違反法治。
2014 年林毓生在上海復旦大學教導何謂法治,特別回顧自身經歷,解釋「法律後設原則」中較難明白的第五點。
林毓生讀書時,芝大舉辦活動讓外國學生參觀首府華盛頓,包括最高法院,由著名的自由派大法官道格拉斯會見一眾學生。林毓生詢問道格拉斯,假設美國出現一名總統直追聖賢,並且合法通過修憲程序,廢除任期限制讓總統終身執政。倘若林是美國公民不服興訟,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道格拉斯會怎樣判。
林毓生憶述道格拉斯的回答非常嚴肅,他說案件應該不會去到最高法院,因為美國已經爆發內戰。若果真的要由最高法院裁決,他和其他大法官都會判林毓生勝訴。

註釋
[1]:現在社會思想委員會依然非常厲害,甫進網站便會見到科學思想史的巨擘洛林‧達斯頓(Lorraine Daston)在教《馬基雅維里時刻》,還有海因里希‧邁爾(Heinrich Meier)並列教席。若果讀者關心史特勞斯 vs 施密特的學案,一定讀過邁爾的名作《隱匿的對話》,通過比對不同版本,證明史特勞斯的回應迫使施密特修訂〈政治的概念〉。
[2]:1962 年海耶克轉赴德國弗萊堡大學出任終身教授,其教席由鄂蘭繼承。
[3]:林毓生的博論導師是史華慈,曾讓筆者一度誤會他在哈佛畢業,後來才明白社會思想委員會既特別又開放的求學機制。
[4]:據悉第二人是甘陽,他正是看了林毓生憶述求學之路的文章,才發願報讀社會思想委員會,但未取得任何學位。後來他說過去以西方為師的觀念已不合時宜,未來中國的成功就視乎「三十年內結束中國的留學運動」。第三人是李猛,取得博士學位,現任教北京大學,著有《自然社會:自然法與現代道德世界的形成》。
[5]:筆者沒有本事讀這本書,純粹為確保拙文沒錯,略讀書中闡述海耶克的章節。此書既反映海耶克在法治思想史的地位,也點出海耶克的政治光譜傾向消極自由,但不等於「放任自由」,詳見 p.45, p.58。誠如林毓生對海耶克的理解,他不反對積極自由,但更重視消極自由為積極自由的根基。
參考文獻
林毓生《思想與人物》
林毓生《政治秩序與多元社會》
林毓生《現代知識貴族的精神》
林毓生《中國激進思潮的起源與後果》
殷海光《殷海光全集:政治與社會》
法蘭西斯・福山《身份政治》
潘耀明〈未來三十年的願景〉
Brian Z. Tamanaha, On The Rule of Law: History, Politics, The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